(一)每月4日前,县车购办传送到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目录下;县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每月5日前将异地数据传送到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上传目录下,同时将属于本县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本地)目录下,由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二)每月4日前市车购办(包括邕宁区车购办)传送到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南宁车购税数据目录下;市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每月5日前将属于本市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由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三)每月7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将市、县局的车购税异常情况(异地)数据传送到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
(四)市局信息中心每月19 日前,从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数据后,将属于市、县局的数据发布在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
(五)各车购办不能上ftp的,用软盘按时报送《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给市、县局信息中心。
(六)原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第五点“《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的传递”要求废止,按本文规定的时间执行。
六、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索取清分结果数据的要求和时间。
(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每月6 日前,自行从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索取市局的清分结果数据;每月22 日前,自行从市局上述目录下索取自治区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并按照国税发〔2005〕79号及我局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对市局清分和自治区国税局反馈的有异常情况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并做好纳税评估情况的备案。
(二)县局每月6 日前,自行从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本地)目录下索取县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县局信息中心每月22日前,自行从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索取总局清分的数据,并将该数据发布在县局ftp/车购税异常情况反馈目录下;县局每月23 日前,自行从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反馈目录下索取自治区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并按照国税发〔2005〕79号及我局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对县局、市局清分和自治区国税局反馈的有异常情况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并做好纳税评估情况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