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税局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车购办、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487号,以下简称“487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做好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各环节的衔接,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车购办须严格按照“487号通知”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机动车辆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传工作。
二、所辖有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通知企业,从8月申报期起,机动车生产企业除报送纸制的《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审核比对外,还须报送《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数据(软盘,以标准excel文件电子信息形式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数据,作为今后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
三、各办税服务厅(不含车购税办税厅)从8月申报期起,须认真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79号)及《南宁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以下简称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和“一窗式”的比对要求,对生产、经销机动车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有关票表资料做好审核比对工作。审核比对有问题的,按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
四、对经销机动车的个体户报送的有关票表资料的审核比对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派员到各代征点负责办理,审核、比对等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79号及我局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设代征点的主管局,根据各自的情况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审核比对。
五、对各车购办审核无误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的上传和清分以及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