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并函告有权机关(如:涉及到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等职权的信访事项,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途径解决的)。如无法告知信访人的,应当在15日内函告有权机关处理。
4.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中,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四)紧急信访事项报送呈阅制度。各部门如发现有反映突出问题及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立即向市局办公室汇报,市局办公室要及时呈报市局领导和转送有关部门,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对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五)转办、交办、督办制度。
1.涉及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税务信访的工作原则转送属地、对口部门处理。
2.上级部门或领导批示、市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信访件,属本级部门办理的要立即办理,属下级部门办理的要立即交办处理,并按交办要求时限反馈处理报告。
3.信访事项要求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结信访事项、反馈办理情况,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要及时进行督促催办,并通报批评。
(六)答复制度。各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要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七)复查制度。信访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税务部门进行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八)保密、回避制度。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税务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市局、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信访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因未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要参照《
信访条例》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信访人在税务信访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合法权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参照《
信访条例》依法追究信访人的责任。
八、税务信访的统计、总结、上报工作。市局监察室、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每季后5日内向市局办公室报送《信访工作情况统计表》,统计资料要真实、数字要准确。每年1月5日前各部门向市局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信访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附件1:“纳税人之家”受理来访件处理单
附件2: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件处理单
附件3: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不受理函
附件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件情况登记表
附件5:“纳税人之家”接访情况登记表
附件6: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统计表
附件7: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信工作程序图(略)
附件8: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接访工作程序图(略)
2005年7月27日
附件1:
“纳税人之家”受理来访件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