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新的《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税务信访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局、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均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要认真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税务信访工作部门、人员、接访地的落实。市局确定市局办公室为市局信访部门,由办公室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市局综合性的信访工作,机关各科室、中心收到信访类信件均应移交市局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按有关制度进行登记处理(人教、监察部门收到不宜转给办公室的信访类信件除外);确定市局“纳税人之家”为市局信访接待室,由值班人员开展日常接访、登记、转办等工作,其他科室、中心接到信访类的电话、来访,均要引领信访人到“纳税人之家”办理相关事宜。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要相应确定信访部门及专兼职信访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信访部门、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本级其他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开展信访信息调研工作。
  三、税务信访工作原则。税务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税务信访的主要内容。税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主要信访事项为:
  (一)对我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五、税务信访渠道。
  (一)市局、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要制订领导接待日制度,由领导接待、协调、处理信访事项,要向社会公布领导接待日时间和地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
  (二)市局、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要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信访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三)市局、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要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四)市局、县局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信访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的相关工作。
  六、税务信访的受理、处理、督办工作。
  (一)登记制度。市局、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通信、邮编等)、反映的主要问题、请求等。
  (二)接待制度。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市局、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当在指定的接待场所接访。多个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要推选代表,走访人数不能超过5人。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认真记录,恰当处理。
  (三)受理告知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对直接向本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要当场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含节假日,以下相同)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不详的除外)。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转交具体承办的部门或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