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何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利用短信平台制作、发布短信息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范围。
(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私人或其他名义利用短信平台受理企、事业单位业务及进行广告等盈利性业务。
(四)在利用短信平台提供短信服务时,短信发送人员或审核领导若发现即将发送的信息明显属于以上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报告。
(五)短信平台管理员有权对用户传输的短信内容进行监控,如发现有以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报告,并取消其使用短信服务的资格。
五、相关责任
(一)使用短信平台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利用短信平台发送不良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送短信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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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发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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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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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信内容(限6070字,含标点符号、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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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意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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