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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


  3.市局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向纳税人编发以下短信息:

  (1)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重大税收政策法规;

  (2)通告所有纳税人应当遵守或者需要周知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市纳税人的税务证件验审换证、发票换版、办税流程变更等税务事项的告知。

  4.除上述1至3项中发布的信息外,以下短信息由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区、县局负责以本局(部门)的名义向纳税人编发:

  (1)通知纳税人报送或补正材料;

  (2)通知纳税人接受违法违章处理;

  (3)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文件、证件。

  (4)其他临时性税务告知事项。

  5.市局办公室负责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向系统内部人员发送短信。

  6.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向本单位(部门)人员发送短信。

  (二)短信内容审核

  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短信发送登记、审核制度。各单位(部门)如需发送短信,应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送短信申请表》,注明发送内容、发送时间及发送范围,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核准,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才能发布。短信内容须简明扼要,字数限定在70个汉字以内(含落款),短信编写要使用文明用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保密制度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三)短信发送

  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短信发送员报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短信发送操作。

  1.短信发送员凭《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送短信申请表》及时、准确地处理需发送的短信信息,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时发送短信,应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核准发送短信息的主管领导汇报。

  2.短信发送人员须对短信发送平台的登陆id和密码严格保密,并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送短信申请表》存档备查(保管时间180天)。

  3.短信发送人员将审核通过的短信录入短信平台,在网闸设备未到位前由信息中心每日导出短信数据定时发送,网闸设备到位后,短信将实时发送。

  四、短信信息安全规定

  (一)任何单位(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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