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24日)


  为加强对我局税务短信平台的管理,确保短信平台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短信平台的管理职责

  (一)市局信息中心为税务短信平台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为全市国税系统有需要的单位和部门提供短信平台,并做好短信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市局办公室为税务短信质量考核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编写的短信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三)国际税收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负责对纳税人电话号码进行采集、更新、维护,填制《开通手机税务短信服务功能确认单》存档,并将手机号码资料录入综合征管软件;新开办的企业向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时,受理机关要审核企业有关人员的手机号码,税务登记表中没有填报企业有关人员的手机号码的,必须由企业出具确实没有手机的证明方可受理登记。

  (四)各单位(部门)负责对内部人员手机号码进行更新、维护。

  (五)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短信平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短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

  二、短信发送的主要对象及内容

  (一)短信发送的主要对象

  1.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分管财务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办税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二)短信发送内容

  1.纳税提醒

  在纳税申报期内,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

  2.催报催缴

  对超过法定申报期和法定缴税期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3.申报信息反馈

  采用多元化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纳税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