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违反办理时限规定,且未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延期的单位、部门,视同事项未完成,以“督查督办反馈表”、“工作任务下达系统”的立项单上明确的事项标准分扣分。没有明确事项标准分的,由市局党组视影响轻重,每次扣目标分1-2分。
(四)市局督查办按月将督查结果报送目标办。对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工作,由目标办按督查结果和相关标准,对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扣分,严格考核兑现。
(五)督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领导批示件及其他原始材料必须妥善管理,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安全可靠,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密,材料不准提供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随意传播。违反保密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分。
八、各基层单位督查员要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有责任提醒本局分管领导按分工及时落实有关工作。各基层单位督查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市局督查办。
九、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督查督办信息反馈表
承办部门: 编号:
督查督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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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领
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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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办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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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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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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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事项
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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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结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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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反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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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办单位
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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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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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部门
反馈
完成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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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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