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督查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三)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违反办理时限规定,且未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延期的单位、部门,视同事项未完成,以“督查督办反馈表”、“工作任务下达系统”的立项单上明确的事项标准分扣分。没有明确事项标准分的,由市局党组视影响轻重,每次扣目标分1-2分。
  (四)市局督查办按月将督查结果报送目标办。对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工作,由目标办按督查结果和相关标准,对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扣分,严格考核兑现。
  (五)督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领导批示件及其他原始材料必须妥善管理,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安全可靠,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密,材料不准提供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随意传播。违反保密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分。
  八、各基层单位督查员要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有责任提醒本局分管领导按分工及时落实有关工作。各基层单位督查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市局督查办。
  九、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督查督办信息反馈表

  承办部门:                    编号:


  

督查督办事项
  


  


  


  


  


  


  


  


  

交办领


  

导签字
  


  


  


  

交 办


  

时 间
  


  


  


  

完 成


  

时 限
  


  


  


  


  

收件人
  


  


  


  

督办事项


  

送达时间
  


  


  


  

办 结


  

时 间
  


  


  


  


  

承办部门


  

反馈时间
  


  


  


  

接办单位


  

领导签字
  


  


  


  

事 项


  

标准分
  


  


  


  


  

承办


  

部门


  

反馈


  

完成


  

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