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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督查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五)反馈
  市局督查办在完成审核的当天,向分管局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执行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市局督查办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向市局领导书面报告。
  (六)通报
  市局督查办按月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督查办应将督办事项完成情况报送目标办,综合编入当月目标考核情况通报。
  (七)归档
  对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应予以核销归档。
  五、督查时限要求
  督查立项事项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限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分管局领导确定,会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
  (一)对上级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
  1.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办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上级党委、政府文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决定的时间、措施、步骤及具体责任人等情况报送市局督查办。对列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对市局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局督查办按照会议要求立项督办,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由市局督查办征求承办单位意见,提出时限要求,填写“督查督办反馈表”或登陆“工作任务下达系统”填写立项单,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四)市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
  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需经调研后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其他单位报送有关情况的,主办单位要明确提出报送时限,并督促报送单位按时报送。
  (五)同级单位(部门)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办理
  同级有关单位(部门)主办,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尽快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情况并向办公室申请延期。
  (六)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来文时限要求给予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及时回函作出解释,同时向办公室申请延期。
  (七)下级单位、部门请示答复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在下级单位、部门提供齐全所需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不予批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说明情况,同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业务类请示答复的办理,应在上级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
  办公室在接到重要信访件后当日移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市局督查办立项分办,并按要求及时办理。
  (九)对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督查督办反馈表”上确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十)其他督办事项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照市局督查办的要求和时限及时办理。
  六、督查目标考核对象
  市局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均列入考核范围。机关党委办公室仅就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七、督查工作考核内容
  (一)凡属督查工作范围内所列内容,均列入督查督办工作考核,以“督查督办反馈表”、“工作任务下达系统”的立项单和当月目标考核情况通报为考核依据。
  (二)督查督办工作以抓事项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工作作风对决策的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直至决策目标的完成。各单位、部门对督办事项必须按时提供真实的办理情况。汇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内容完整全面,叙述精炼准确,数据真实丰富,做法具体可行,办理结果明晰,列明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度、成效、经验以及存在问题、不足之处、未完成原因、意见建议等,并附相关手续凭证或证明。
  月度工作完成情况汇报由市局机关各部门(不含国际税务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拟写,应符合上述标准;各基层单位有关工作的开展,由市局督查办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督查或由市局机关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并按上述标准提供督办汇报材料。市局督查办根据各单位、部门提供的汇报材料以及掌握的情况,对各项督查事项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单位、部门,按以下标准扣分:
  1.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错误信息的单位、部门,每次扣目标分0.5分,并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
  2.对迟报办理结果,或者迟报月度工作计划、工作完成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执行情况汇报的单位、部门,每次扣目标分0.5分。
  3.对未按标准列明相关汇报内容的单位、部门,每次扣目标分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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