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范围、年限或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表; 3.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分公司提供总机构决定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7.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分公司提供总公司拨款、物的证明); 8.经营场地自有房屋使用证明或非自有房屋租赁(无偿)使用协议; 9.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材料(分公司提供); 10.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地级市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为技术性收入的证明; (3)科研单位应提交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 (4)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 (6)校办企业需提交“校办企业证书”、学校出资证明; (7)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出资证明; (8)军队办企业需提交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9)武警部队企业需提交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10)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属境外的企业,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资料; (11)享受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②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③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④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⑤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
相关文章 |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