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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辆购置税减免退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个工作日
  


  


  

(5)局领导签字
  


  

城区局、 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
  


  

1个工作日
  


  


  

(6)文书录入
  


  

业务股经办岗
  


  

1个工作日


办理登记备案的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

  一、公文审批部分

  (一)免税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和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新办“三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劳服企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受灾企业,军队后勤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武警后勤企业,生产环保设备(产品)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内资渔业企业,国有农口企事业,林业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改制科研机构等。

  (二)审批权限

  1.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2.对县局所辖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各县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对市区所辖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城区、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由市局拟文、批复;

  4.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其享受资格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执行。

  (三)审批总时限和流程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1.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在6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

  2.由城区、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办理环节
  


  

经办岗位
  


  

办理时限
  


  


  

(1)受理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1个工作日
  


  


  

企业将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初步检查表格及资料齐全的,正式受理,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于第二天将企业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等移送主管管理局。


  

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更正。
  


  


  

(2)初审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8个工作日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股长初审
  


  

税源管理股审批岗
  


  

2个工作日
  


  


  

(4)业务股复核
  


  

业务股审批岗
  


  

15个工作日
  


  


  

(5)局领导签字
  


  

城区局、 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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