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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备案的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 一、公文审批部分 (一)免税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和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新办“三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劳服企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受灾企业,军队后勤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武警后勤企业,生产环保设备(产品)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内资渔业企业,国有农口企事业,林业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改制科研机构等。 (二)审批权限 1.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2.对县局所辖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各县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对市区所辖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城区、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由市局拟文、批复; 4.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其享受资格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执行。 (三)审批总时限和流程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1.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在6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 2.由城区、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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