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及《减免增值税呈批表》;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自治区或地、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委托的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复印件);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
(7)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
(8)《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意见;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软件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4)自产软件相应的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证明属本企
(5)申请退税企业会计报表;
(6)自产软件申报退税期税收缴款书;
(7)《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自产软件的进项税额,在进项发票上能分得清的,按进项发票税额计算,如与其他项目分不开的,则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填报《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
(8)《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3)财务报表;
(4)《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5)《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5.国有粮食企业:
(1)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报告一份;
(2)南宁市国税局发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复印件;
(3)国家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储、销售计划文件复印件;
(4)《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确定表》。
6.其他粮食企业、 政府储备食油销售企业:
(1)《其他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
(2)南宁市国税局发放的《其他粮食企业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复印件;
(3)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储、销售计划文件复印件。
二、登记备案部分
免税对象
其他法定免征增值税类,包括:
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2.农膜及列举的化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饲料;
4.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和其他生产列举军工产品、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系统使用产品;
5.电影拷贝收入;
6.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7.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边销茶;
8.黄金进口、生产、交易及人民银行配售黄金;
9.销售旧货和固定资产免税收入;
10.罚没物品;
11.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
12.临床用血;
13.铁路货车修理;
14.污水处理费收入;
15.高校后勤实体;
16.列举的军用特种车辆收入;
17.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18.生产、销售的抗艾滋病毒药品收入;
19.生产饲料产品收入;
20.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
(二)审核、登记备案时间
1.每年11月份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下一年度的免税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2.其他法定免税项目在企业开业经营发生免税业务时进行备案登记。
(三)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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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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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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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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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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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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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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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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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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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长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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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股审批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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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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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长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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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股审批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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