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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5日)废止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4号)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修改《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修改条款如下:

  一、第三条的“海口市电信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市的电信通信工作”修改为“海口市电信部门,经省邮电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市的电信通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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