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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系统税务信息宣传工作制度

  (一)信息宣传工作审批要求
  1.各部门对外报送的信息宣传稿件,凡涉及南宁市国税局全局性工作、全局性数据的必须由市局办公室审核后签章,方可对外报送。
  2.对外报送的信息宣传稿件只涉及部门性工作的,要实行部门领导审查制。
  3.对报道有泄密或严重失密、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单位领导或当事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信息宣传稿件内容的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遵守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纪律,稿件内容既要符合事实,又要注意保密。
  2.信息宣传稿件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国税工作和全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三)信息宣传稿件的时效要求
  1.向市局报送的信息如为动态信息,信息时效不得超过5天;报送的信息如为综合信息,信息时效不得超过15天,时效已过的信息不再采用。
  2.对外报送的宣传稿件,在严格遵守领导审批制的前提下切实把握好内容的时效性。
  (四)新闻单位采访工作的管理
  1.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市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2.凡新闻单位对市局进行采访或约稿的,统一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如新闻单位先与有关部门联系的,有关部门要到市局办公室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采访登记卡》登记备案,并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协调安排。
  3.局内各部门需要在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或在有关杂志刊登宣传专版,必须先与办公室联系,告知宣传主题、版面安排、文稿内容等,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刊发。
  4.局内各部门需在报刊、杂志刊登公告或通告的,必须把盖有单位(部门)公章和主管局领导签发的意见以纸质形式送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联系报社或杂志社落实具体刊登时间和版面。
  5.局内各部门向新闻界公布的重大新闻,应提前1周将公布内容(主要是新闻内容、背景材料等)送市局办公室,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领导或指定专人统一对外发布。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涉税大案要案、工作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市局指定专人向社会发布,市局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
  6.凡市局统一安排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
  (五)税收宣传品的管理
  1.凡以市局领导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市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或署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名称发表。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以学术报告、理论研究名义对外披露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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