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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税收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


  5.长期零(负)申报且税负低申报的企业;

  6.市局三级监控异常的企业;

  7.减免增值税的企业。

  以上7类企业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重点检查发票的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是否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发现异常的必须及时减少发票供应量和降低最高开票限额。

  (五)对零(负)申报的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1个月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连续2个月零申报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到企业核实情况,分析原因,及时完成核查分析报告。

  2.对于破产企业和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或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02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附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超量供应专用发票集体审批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纳税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人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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