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为千元版的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元;万元版的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9元;十万元版的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99元,因此要求严格审批供应量。)
(2)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97号)文件规定,对使用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实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a等级纳税人,除税务机关确需突击检查外,对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不查验的办法;对b等级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不定期查验的管理方式;对c、d等级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按批查验的管理方式。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划分好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等级后,应报送市局流转税科备案。
4.对废旧物资企业(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及收购发票的核查
(1)对确实需要增加发票供应量的,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实后按上述权限进行审批。
(2)对使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的企业,要求每季不少于1次实地核查,并及时做好实地核查的记录资料。
(三)建立三级监控制度
1.一级监控。税收管理员每月中旬(期税后)必须对其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的购票、用票、抵扣凭证以及销售额、进项税额、税负等有关信息与企业真实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企业申报是否正常,形成分析材料,对分析异常的企业及时上报综合业务股。
2.二级监控。各城区、县局的综合业务股每月对该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上述有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部门及税收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批进行监督;结合税收管理员上报异常的企业确定本级评估对象,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分管领导。
3.三级监控。市局流转税科对市局所辖的一般纳税人上述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并对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批进行监督,确定重点评估对象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估,每月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市局分管领导。
(四)纳税评估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申报异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其中,要把以下的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1.使用 “四小票”进行抵扣的商业企业;
2.专用发票和“四小票”使用量大的企业;
3.销售额异常的企业;
4.货物不在当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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