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税收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6年5月16日)
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区税收专题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增值税的管理,尤其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对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管理要求,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映。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存入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
(二)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审核其注册资金、《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与实地核实的固定资产规模是否一致,并做好文字记录。
(三)对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名称的一般纳税人,视同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对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0〕36号)规定,明确如下:
(1)对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供应量在50份以内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为半个月供应量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对月供应量超过50份,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超过半个月供应量,但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的专用发票最多不超过2个月供应量;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供应量50份以上至100份的,由一把手审批;对最高限额为1万元的专用发票超过2个月供应量; 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供应量超100份的必须经集体审批后,由一把手签字。
(2)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1〕554号)规定,使用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增量需报经市局审批;使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经自治区局审批,供应量由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