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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发票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和出口企业的财务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225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再次强调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需要使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领购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需要自行印制出口专用发票的,由企业按规定自行设计票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县国家税务局按普通发票印制管理规定审批印制。出口发票的日常管理由各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普通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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