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件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关系,资金周转最低使用量及来源,亏损、盈利因素,员工工资支付形式与案件发生现象形成关联程度的分析;
(八)案件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
(九)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上报时间要求:应上报的案件一律于立案或税务稽查报告制作前上报第一次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案件查结后2日内按本条规定的内容上报,对达到大案要案标准的还应按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要求上报。对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市国税局督办的案件,还应按督办案件的有关要求上报。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应于2日内上报涉税违法案件移送书复印件和案件调查报告。
第七条 国税稽查部门查办的案件发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上报要求:
(一)上报时间要求:
稽查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复议机构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或者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上报。听证、复议、诉讼案件已有处理结果的,应于税务机关作出或收到处理结果3日内上报结果,并附结果材料。
(二)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是案件名称和性质;二是稽查部门认定的当事人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和案件的主要证据、法律依据;三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理由及其依据。案件已有处理结果的,一并报送处理结果。
第八条 各县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应在正式发文之日起2日内报送有关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复印件或副本。
第九条 发生金税工程协查系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按照金税工程有关制度要求上报。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执法工作中发生违纪行为和有税务稽查人员参与的涉税违法案件的情况报告,应在案发之日起2日内上报基本案情,在案件查结后3日内上报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应附送相应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或副本。
第十一条 国税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管理各项规定的案件的情况报告,应在案发之日起2日内上报基本案情,在案件查结后3日内上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