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操作规定,并造成责任事故的情况;
(七)国税稽查人员执法工作中发生违纪行为的情况;
(八)国税稽查报表;
(九)稽查工作动态;
(十)其他对稽查工作开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各市认为有必要在全区推广的工作经验等。
第三条 各县国税稽查部门上报的稽查工作要情,应一事(案)一报,并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四条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上报要求:
(一)报告时间:
应在税收专项检查初始阶段报告税收专项检查方案(计划),在税收专项检查中报告进展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为检查开始后每月25日前上报,在结束时报告税收专项检查总结。
(二)报告内容要求:
1.税收专项检查方案,应具备税收专项检查的具体行业(企业)名称、时间进度要求、人员安排等基本要素。
2.税收专项检查进展情况报告,应具备已查纳税户名称、具体到户的检查查补情况、纳税户偷逃税的主要手法、发现的现行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税收政策不够明确和存在争议的事项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要素。
3.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具备已查纳税户名称、具体到户的检查查补情况、纳税户偷逃税的主要手法、发现的现行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税收政策不够明确和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本次专项检查的经验和不足等要素。
第五条 各县局对列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对象的纳税户开展税收检查的,应在确定检查计划之日起2日内上报检查计划,并在检查结束时将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和处理(处罚)决定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第六条 各县国税稽查部门查处上述所列的稽查案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
(四)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五)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六)处理情况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