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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要情报告若干规定

南宁市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要情报告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税务稽查工作状态,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全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要情报告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国税稽查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有下列案件或事项之一的,应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工作要情:

  (一)各级国税稽查部门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二)对列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对象的纳税户开展税收检查的情况。

  (三)稽查案件:

  1.有税务人员参与的涉税违法案件;

  2.涉及国税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管理各项规定的案件;

  3.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1)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市国税局确定为督办的;

  (2)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或查补税额达3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出口退税税款在30万元或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30份以上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含取得)涉及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

  (5)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30份以上的;

  (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30份以上的;

  (7)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的;

  (8)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作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

  4.虽未达以上重大违法案件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1)提请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

  (2)情况复杂难以定案的疑难案件以及税收政策不明确存在重大分歧的;

  (3)上级交办或批办的涉税违法案件;

  (4)重大涉税案件的协查工作情况;

  (四)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发生对税务行政拟处罚要求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及税务行政诉讼的;

  (五)各县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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