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稽查机构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南市国税发〔2005〕225号)的要求,为充分调动各稽查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稽查工作的开展,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稽查局的工作职责范围明确如下。
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
(二)负责对市局年度确定的重点税源企(行)业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
(三)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工作;
(五)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
(六)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
(七)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
(八)负责牵头组织全市范围内或跨区域的税收专项、专案检查工作;
(九)负责全市稽查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辅导工作;
(十)负责对下级稽查局的业务指导和稽查质量的考核评比工作;
(十一)负责税收稽查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上级下拨的税收稽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稽查相关资料和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撰写和上报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市局稽查机构与其他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十五)负责办理市局、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东、城西、城南稽查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税收检查工作;
(二)制订税收检查计划并开展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内注销企业的检查;
(四)负责辖区企业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税收专项、专案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