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稽核系统报表正确率当月不达到100%的,每错1个指标扣0.1分。
(6)未经管理部门认定发行操作原因,使用企业发行子系统进行业务处理造成错误的,每次扣0.1分(含华侨投资区国税局)。
(7)发售专用发票时未认真审核发生错误,造成企业作废发票的,每次扣0.2分(含华侨投资区国税局)。
3.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1)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培训、认定、装机的每户扣0.1分。
(2)不及时将新认定或变更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移交稽核系统数据采集岗,造成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当月不达到100%的,每少1户扣0.2分。
(3)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率当月考核不达到100%的,每少1户扣0.2分。
(4)不能按时完成审核检查工作,造成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不达到100%的,每次扣0.1分。
(5)未按规定进行协查取证的,每次扣0.1分。
(6)未按规定将需异地协查的发票移送稽查部门的,每次扣0.1分。
(二)稽查部门
1.稽查局
(1)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协查工作情况通报,“两率”不达标的,每次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2)未按规定设置台帐的,每少一个台帐扣1分。
(3)未按规定将每笔业务登记台帐的,每漏一笔扣0.1分;每错一处扣0.1分。
(4)未按规定进行协查取证的,每次扣0.1分。
(5)未按规定做好异地发票协查有关工作的,每次扣0.1分。
(6)未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协查结果反馈给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的,每次扣0.1分。
2.县局稽查局
(1)“两率”不达标的,每次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2)未按规定设置台帐的,每少一个台帐扣1分。
(3)未按规定将每笔业务登记台帐的,每漏一笔扣0.1分;每错一处扣0.1分。
(4)协查材料和协查报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每迟报一天扣0.1分。
(5)对不符合要求的协查材料和报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市局退回或要求补充取证,协查报表出现错误,不按规定操作,出现问题不上报,导致协查系统出现错误的,每错(漏)一处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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