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规定做好异地发票协查的有关工作。
(5)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协查结果反馈给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
2.县局稽查局
(1)内部生成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达35%以上。
(2)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
(3)按规定设置、登记相关台帐。
(4)按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上报协查材料和报表,保证协查子系统的正常运行。
(5)按规定做好异地发票协查的有关工作。
(6)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协查结果反馈给县局管理部门。
(三)技术管理部门
1.信息中心
(1)负责税务发行工作。
(2)金税稽核系统、协查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日常运行的维护和金税工程网络管理。
(3)每月稽核系统数据的接收、传输、备份。
(4)每月防伪税控系统数据的备份,
(5)按总局规定进行稽核系统数据清分比对。
(6)严格按照金税工程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严格按照规定定期杀毒。
2.计划征收科、县局
(1)根据金税工程的要求按时传送、接收稽核数据。
(2)严格按照金税工程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严格遵守金税工程系统用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扣分标准
(一)管理部门
1.流转税科
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每月金税工程稽核工作情况通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准确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稽核系统报表正确率不达到100%,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报为一般事故的,每次扣0.1分;通报为重大事故的,每次扣0.5分。
2.计划征收科、县局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准确率当月考核不达到100%,发生重号或错号的,每1份扣0.1分。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当月不达到100%的,每少1份扣0.1分。
(3)接到管理部门送交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未及时录入稽核系统或录入错误,造成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当月不达到100%的,每少1户扣0.2分。
(4)未按规定每月对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情况进行复查、或有未报税企业但未查出、或查出未报税企业不通知主管税务部门的,每次扣0.2分(县局不考核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