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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2.计划征收科、县局

  (1)实施金税工程具体工作,确保金税工程“五率”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准确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率、稽核系统报表正确率达到100%。

  (2)企业发行管理岗在企业发行子系统进行处理的各项业务,必须经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提交相应资料(含华侨投资区国税局)。

  (3)发售专用发票时,必须将发票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进行核对(含华侨投资区国税局)。

  3.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1)负责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认定和装机工作,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经批准不需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除外),必须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次月底前培训、认定、装机完毕。

  (2)负责所辖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管理和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时间将新认定或变更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移交稽核系统数据采集岗,确保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达到100%。

  (3)负责所辖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报税的催报工作,确保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率达到100%。

  (4)负责对稽查部门转来需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处理,并将审核检查、处理结果在稽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稽查部门,确保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

  (5)经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跨省、地、县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送交稽查部门。

  (6)按《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3〕129号)的要求进行协查取证。

  (二)稽查部门

  1.稽查局

  (1)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各项协查工作,确保内部生成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达到35%以上,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并按规定组织县局做好此项工作。

  (2)按规定设置、登记相关台帐。

  (3)按《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3〕129号)的要求进行协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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