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等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6年8月24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现将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470号)文件过程中遇到的部份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零税申报企业,如其已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对其2005年度作为一般纳税人期间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个体户以及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不认定,应说明详细原因。对于达标的个体户,请对个体户的经营规模、雇佣人员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三、核查资料必须包括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实地调查通知书、实地调查记录。对于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评估资料一定要装订齐全。
四、各单位必须于8月30日前完成农产品企业及废旧物资企业的调查工作,同时将涉嫌偷逃骗税的企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必须于9月25日前完成检查,同时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
五、移送稽查注意事项
根据《自治区国税务局关于征管、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10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标准进行移送:
(一)在评估问询过程中,纳税人对问询的疑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没有相应材料支持且涉及可能造成应纳税额或计税依据的改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二)经评估问询,初步确认纳税人有偷、逃、骗税行为需立案查处的;
(三)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评估问询有属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
八条第(一)项,即“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应确定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