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和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9月6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7月12日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针对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经研究,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和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6〕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146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将视同内销征税的报关单信息反馈给企业,通知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修改为“将视同内销征税的报关单信息与企业已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企业未申报的,通知企业申报。”
二、将146号文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所属期的确定,分2种情况:一是属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以货物报关出口当月为所属期;二是属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以报关单上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满90天的当月为所属期。”
三、将146号文第二条第(四)、(五)项作废,并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
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146号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各管理局(科)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中表证单书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各管理局(科)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执行。未在该文件统一的文书,应使用《广西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中的表证单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