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和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和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9月6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7月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针对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经研究,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和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6〕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146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将视同内销征税的报关单信息反馈给企业,通知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修改为“将视同内销征税的报关单信息与企业已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企业未申报的,通知企业申报。”

  二、将146号文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所属期的确定,分2种情况:一是属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以货物报关出口当月为所属期;二是属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以报关单上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满90天的当月为所属期。”

  三、将146号文第二条第(四)、(五)项作废,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146号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各管理局(科)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中表证单书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各管理局(科)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执行。未在该文件统一的文书,应使用《广西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中的表证单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