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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交接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交接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南宁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
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交接办法

  为明确我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移交城区政府实行社区管理工作中各单位的职责,妥善处理交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本办法的企业生活区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生活区为市属国有单位、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

  二、交接各方及其职责

  (一)移交方:由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生活区资产和管理职能的移交方,负责对生活区资产清点造册、整理财产档案(权证)、起草移交协议书。

  (二)接收方:企业所在城区人民政府作为企业生活区资产和管理职能的接收方,负责接收财产清单等有关档案材料,并对照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签订移交协议书。

  (三)监交方: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部门所属企业、所监管企业生活区资产和管理职能交接工作的监交方,做好督促及交接协议签订工作。

  交接各方应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交接工作。

  三、移交内容

  (一)生活区资产,包括:生活区国有划拨土地、非经营性资产和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的售房款等。

  (二)生活区管理职能。

  四、移交工作程序

  (一)移交方负责在产权转让协议生效、政府关闭、歇业决定下达、破产宣告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活区及非经营性资产的清点造册工作,起草生活区交接协议书提供给接收方。离退休人员未移交社会及相关部门管理的,还要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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