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医保年度),由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农民工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分担:
(一)住院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输血费,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体内置入材料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自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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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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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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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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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第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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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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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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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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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第二次以上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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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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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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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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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付段费用:
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数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