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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医保年度),由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农民工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分担:

  (一)住院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输血费,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体内置入材料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自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额标准: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医院
  


  


  

年内第一次住院
  


  

700元
  


  

600元
  


  

300元
  


  


  

年内第二次以上住院
  


  

400元
  


  

200元
  


  

100元


  (三)共付段费用:

  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数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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