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督促旅游行业有关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及特种旅游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用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南宁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现实状况,提出改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督促实施。
(二)按照职责规定履行南宁市通航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各类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全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查处“三无”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四)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指导县、乡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事故,发布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南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南宁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南宁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四)负责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城市突发事件(事故)的接警和应急处置。
(三)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四)参与编制南宁市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负责预案电子化工作。
(五)建立健全城市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平台和指挥系统。
(六)参与组织指挥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通讯和调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南宁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