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三)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县、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性物品的申请购买、使用许可、安全收贮初审上报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组织或参加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转移联单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收贮、运输和处置中防止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
  (五)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 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部署所属各单位,并组织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指导南宁人民广播电台、南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事项前置审批的项目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有关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和打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