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四)督促文化系统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
(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品、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级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监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根据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所监管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并与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三)督促所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场所、大型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我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把制定安全生产规章纳入南宁市重点立法计划。
(三)负责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协调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条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南宁市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