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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二)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审批与安全设施保障投入联动审查机制,将安全设施保障投入纳入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的审查内容。
  (三)履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申报相关资质、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四)负责南宁市建设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组织编制建筑施工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建筑物坍塌、倒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督促所管理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作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履行所管理行业应急预案管理职责。
  (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七)负责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公交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把好全市公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全市汽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把好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关,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全市水路运输和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秩序。
  (三)履行所管辖的全市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公路、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协同参与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车站、港口、码头、作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水产畜牧业、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监督养殖业,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养殖、植物耕种、兽药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对邕江南宁水域网箱养殖安全进行管理。
  (三)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组织开展上述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南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贸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设施。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企业以及大型商贸公众聚集场所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或参与商业贸易服务行业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南宁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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