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四)督促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参与园林系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工程、市政服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完善市政场所设施的安全配套设施,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工程项目审查与安全设施投入联动审查机制。
(三)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履行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公共设施安全。
(四)加强对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对广场举办重大活动事项严格审查,将应急预案、防范事故措施的落实等事项纳入审查内容。
(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打击各种侵占公用场所进行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公用场所安全、有序,协同打击非法侵占道路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畅通。
(六)督促所管理经营单位作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结构安全鉴定职能。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危旧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工作。
(三)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或直管公房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四)参与全市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南宁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对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待自治区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作职能移交。
(四)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燃放活动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宣传和集会游行示威等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城市建设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配套设施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科研工作。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负责组织排查全市重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南宁市重点监控的重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九)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重大事故事件的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安全保卫等工作,协同配合全市各类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南宁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