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市里组织的其他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煤炭、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所辖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五)配合实施废旧材料回收市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废旧回收加工、经营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种拼装车、船、设备非法场所。
(六)履行民用爆破器材开发、生产、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参与全市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南宁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查处学校安全管理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或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制定、完善各类活动的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措施;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基本常识。
(五)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六)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安全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管理的公园、游乐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园林系统、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公园等游乐场所、项目、设施和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事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