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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桂政发〔200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市安委会成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分别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安委会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十)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本部门(系统)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本辖区、本部门(系统)所辖单位,并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立安委会、安委办或相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成员调整。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和措施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构建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三级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网络,保障人员、经费、装备落实到位,督促所辖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整治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监督检查各职能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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