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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三、总结规律,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大力拓宽政府立法的民主性,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过程中,要在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基础上,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要认真总结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经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序、机构和方法。建立立法听证制度、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切实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立法的质量。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对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全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建立对公众意见征集、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积极探索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通过立法决策的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保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规修订草案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及时汇报工作。

  四、统筹考虑政府立法的“立、改、废”的关系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立法项目的同时,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对施行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立法机关;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清理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尤其清理有关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订或者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改革进程不相适应甚至阻碍发展和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

  五、加强领导,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府立法工作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起草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必须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办的责任制度,确保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切实做好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审查等工作。市法制办公室要对列入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各部门注意将学识深厚、业务精湛的优秀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加强立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政府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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