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05]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环卫工人待遇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市市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提高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城区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南府发〔2004〕118号文)的要求,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下发之日起,南宁市城区环卫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按460元/月执行。
二、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按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3号)执行。岗位津贴(亦称防尘费)的发放标准为:
1、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街道,上门收集垃圾等人员每人每天5元;
2、环卫专用车辆、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人员每人每天4元;
3、其他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每人每天3元。
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病、事假期间均不发给;按计件方式核定工资的工种,岗位津贴计入计件工资单价。工作变更时,要相应进行调整;调离工作时,取消岗位津贴。
三、上门收集垃圾服务人员的工资计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