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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后各城区社会管理事务交接时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后各城区社会管理事务交接时间的通知
各城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函〔2004〕79号批复和桂政发〔2005〕6号通知,我市进行了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行政区划调整后各城区社会管理事务交接时间确定如下:
1、各城区按属地管理原则交接被调整的社区(村)、单位(含城区管辖的学校),交接时间为2005年4月1日;
2、各城区计生、公安工作交接时间为20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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