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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42号)。

  五、接收事项

  (一)资产接收
  1、学校现使用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用房、仪器、教学设备设施、车辆等)整体无偿划拨地方政府管理。由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中小学校领导小组确定移交学校基准日,移交学校的企业要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工作,尤其要对基准日学校资产认真做好清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核实并提供上两年的办学经费情况。在移交时,企业应列财产清单,并与接收的地方政府共同确认。

  2、企业对学校使用的土地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虽已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涉及宗地分割情形的,要依法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专门申领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移交时与接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移交学校土地产权状况。

  3、学校移交前的债权、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原办学企业承担。

  (二)人员接收
  1、编制核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移交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数。人员接收要与资产接收同步进行,专任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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