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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业:

  《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 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4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企业办中小学校的移交接收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营造企业改革和教育改革双赢的局面。

  二、接收范围
  南宁市区内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有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校。

  三、接收原则

  (一)企业自愿原则。以办学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结合我市学校的规划布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采取何种接收形式。

  (二)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分离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移交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高(完)中由市教育局管理。

  (三)总体规划原则。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后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以便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四)分步实施原则。对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慎重的态度,采取分离和接收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平稳过渡,做到既减轻企业负担,又确保学校有发展空间,移交过程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力争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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