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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部门协调,齐抓共管

  市、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能,齐抓共管,共同配合做好养殖产品安全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1、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基地养殖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派出市场检测监督人员实施市场和定点屠宰场监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养殖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和商场销售,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做好养殖产品的溯源工作。

  2、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定点屠宰场配合农牧渔业部门进行检疫和检测。并负责组织查处私宰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商场养殖产品安全管理,对注水等掺假的养殖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及无害化处理。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食堂和养殖产品加工企业的养殖产品在加工前进行抽检和监督管理,不合格的不准食用。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养殖产品兽药残留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实施。

  6、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养殖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7、公安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案。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1日~2005年6月30日)。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召开动员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本辖区养殖产品产销情况调查,结合实际制定县(区)级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通告》。主要是实行养殖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市场违禁兽药检查清理,农业、工商、质监、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开展2-3次大型执法活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兽药行为进行拉网式清理及查处,为推行养殖产品市场准入制作准备。

  第二阶段为强化管理阶段(2005年7月1日~2005年12月)。全面开展养殖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开展监督和管理,由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全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肉食品供应。

  第三阶段为长效管理阶段(2006年1月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各自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市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和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治理效果不佳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整个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转入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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