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宣传,强化培训
1、扩大宣传。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在市“两台一报”开辟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专栏,通过访谈、解答、现场采访、知识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全市人民对养殖产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2、加强教育和培训。各级农牧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印发养殖产品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宣传资料,引导养殖户对使用投入品进行登记。同时加强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工作,在养殖业发达地区举办培训班,引导养殖户进行标准化生产。
(五)建立制度,规范管理
1、建立动物防疫工作县(区)长责任制。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是辖区内的防疫工作,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协调辖区内的农牧、工商、商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共同负责这项工作。
2、实行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为加强对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成立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每月(或每季度)召开情况汇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写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动态,印发到领导小组成员手中,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工作。
3、建立通报制度。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负责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县(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养殖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及工作情况,并将检测结果按县(区)进行排列名次。
4、建立告知制度。对外地进入我市的养殖产品,经抽检出现兽药残留超标现象或使用违禁药品或发现动物疫情的,由市农业局函告该产地养殖产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并禁止该产地的养殖产品进入我市销售,3个月后经检测合格方可进入我市市场。
5、建立新闻媒体曝光制度。从2005年5月开始,对兽药残留超标的企业和产地,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产地为本市的,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进行曝光,产地为外地的,以市、县(区)为单位进行曝光。
6、建立举报奖励和追溯制度。在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鼓励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参与对养殖、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举报有奖,对举报非法生产和销售违禁兽药的,经核查属实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奖励500元。农业部门将对举报线索进行追根溯源,加大查处力度,在全市形成一个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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