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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养殖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增强养殖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60号)和《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在保证养殖产品有效供给基础上,以保证人们消费安全,提高养殖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养殖业发展为目标,建立一批高标准的无公害动物产品养殖生产基地,全面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养殖业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努力实现养殖产品无公害生产和消费。

  (二)工作目标
  对养殖产品实行“从基地到市场”全过程质量监控,推进养殖业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建立长效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养殖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问题,以保证市民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使我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达到全区先进水平。

  1、2005年7月1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对本市行政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和批发市场实行抽查监测,专项整治,杜绝染疫或使用违禁药品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养殖产品上市交易。

  2、全市建成一批无公害畜禽蛋奶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

  二、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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