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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3) 通过出售、拍卖、兼并、分立重组和收购方式处理企业资产或股份。
  (4) 企业收制时的应收账款,经县级联社审核后,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予以适度核销。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账核销40%;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核销75%。以后逾期应收账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案存,改制后企事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归改制后企业使用,用于清偿所欠债务。
  (5) 对企业使用的房产,如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加快办理,明晰产权;企业事实上已使用多年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按照《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中出现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桂发[1985]16号)规定和土地确权的有关政策,依法进行确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6) 企业的公房出售款,在扣除20%的公共维修基金后,其余部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房改资金管理部门返还企业用于改制工作。
  (7) 企业改制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5年。
  (8) 社属企业的房地产,如需调整或拍卖的,需将房地产的涉及范围、产权所有等资料报县级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并凭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具体规划方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房地 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的基层社需将房地产的涉及范围、产权所有等资料报市级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核,然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9) 对现有债权,集中力量追收,尽最大的可能收回,减少损失;应兑付的社员股金,按自治区分三年一揽子解决的方案,通过变现资产和申请第四期专项代款的办法解决;欠县账政的债务,可通过对抵押资产先行解套,待处置抵押资产后再偿还债务,以及从经营收益中分期偿还的办法解决。
  (10) 允许处置土地资产(不含职工生活区用地)来解决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职工身份置换补偿,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债务的清偿。处置土地资产时,需报县级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的基层社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按照《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南府发[2004]30号)规定办理。
  (11) 为解决改制成本不足的难题,对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所属企业的基层社处置土地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政府部门通过合法渠道给予返还用于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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