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暂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继续给予治疗和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医疗期满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被鉴定为7到10级的,如其本人自愿申请,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书面协议,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7)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规定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医疗互助金、社区管理和其他费用,退休人员按人均2万元标准,离休人员按人均10万元标准(含医药费),一次性在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上述所列各项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企业改制时,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8)改革转制企业中的有关供养直系属的抚血金等,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9)在企业改制中未被聘用的富余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关按以下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① 企业改制时,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30%,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均补偿标准计算,在社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
② 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企业同意离岗退养的人员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社有净资中列支。此项开支超过提留社有净资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社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由县级供销合作联社统一管理和使用,接受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③ 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事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留在企业;如职工不同意留的,可作为企业负债,以后再归还职工个人。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可用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 资产处置
(1) 乡(镇)基层的所有资产(含土地)全部进入改制资产。其中,土地全部交由县级国土和财政部门公开处置,所得收入专项用于供销社改制。
(2) 县级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的所有资产(含土地),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1]126号)、《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南府发[2004]39号)和市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改制的办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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