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的改革
撤销城郊供销合作联社,其所属基层社按地域划分,归各城区管理。
(1) 人员安置
① 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机关的在职人员全部先分到各城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在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② 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机关和退休人员划归城北区管理,其养老金按原标准由城北区财政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参加市医疗统筹保险,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城北区财政全额支付,具体参照撤销郊区时对郊区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处理办法办理。
(2) 资产处置
① 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机关的结存资金、物资、房地产(除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外)等资产,全部移交城北区接管。
② 城北区负责接收和处理城郊销合作社机关的债权、债务。
③ 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机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随人员变动而相应划转。
(二) 社属企业和基层社的改革
1、 人员安置
(1)企业改制时,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均补偿标准,从社有净资产中提取置换职工身份补偿费。
(2)提取的置换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人个股份。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其股份的转让按《
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为改制后的企业筹集生产发展资金。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在置换身份时,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工龄、年龄计算时间截止本方案批准之日)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交社会保险费。
(4)已进行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有职工身份。对留在已改制企业工作的人员,改制后的企业应当志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职工被改制后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原在社属企业的工作年限不能再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5)已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整体接收原企业的在册职工,并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离开企业的职工,应将档案委托地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原参加的社会保险继续有效)和医疗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