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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五)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六)重要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调度中心及其供应设备和有关硬件设施;
  (七)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宾馆、商贸中心;
  (八)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名胜风景旅游区;
  (九)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研制、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含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一)大型生产企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二)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第九条 重点单位等级管理的原则。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较大,且重点单位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根据具体分析相关单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将重点单位划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市)区级三个等级。以利于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监督指导。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点单位等级判定,并统一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名义分别将自治区级、市级、县(市)区级重点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重点单位必须设立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其他不具备组建治安保卫机构的单位,可以采取配备保卫专干或聘请保安等多种形式,有效开展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人员按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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