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完全掌握我市历年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中心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各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迁入现住地或工作单位的,应动员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中挂靠已满两年;还未找到就业单位的人员(办理人事代理的除外),人才交流中心应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
7、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集体户口,使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落实了用人单位的人员能顺利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除个体工商户外的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的基本条件是:
(1)设有集体宿舍,有单位房产证明,已编制街(村)门牌号;
(2)连续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年出口创汇10万美元;
(3)应聘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立集体户口应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审批程序上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办理。集体户口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专人管理,5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兼职协管员。
8、暂未有社区管理的开发区内的住地居民,经核定编挂有门牌的,可持以下有关手续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并办理入户。
(1)入户申请书;
(2)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出生后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是户口主管部门,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和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落户或迁移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依下列程序办理。
1、本县(市)区内的婚迁;直系亲属投靠、购房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本所所长审批,可直接办理入户。
2、跨县(市)区的户口迁移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户口主管部门审批。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厂,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