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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4、因地制宜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要充分考虑城镇的发展条件、特点、当前的规模,既要促进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又要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玉林市辖各县(市)区。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的户口性质划分,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迁入城镇落户。
  1、本县(市)区内的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手续完备的可当场办理户口迁移。
  2、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实际居住地并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产权的房屋)或连续3年以上租住国家直管公房(临时租赁的公有房屋和租赁私有房屋的除外)的个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本县(市)区的迁移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批,属跨县(市)区的迁移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户口主管部门审批。
  3、在玉林市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的外地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其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1)年纳税2万元以上;
  (2)连续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从2002年起计算);
  (3)年出口创汇10万美元。
  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生产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合同和合同期满后仍续聘的人员,有固定的住地,可向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的申请。
  4、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全部放开接纳,其户口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入户或挂靠在各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其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
  5、符合玉林市申领人才《居住证》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治区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到本市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居住证》,玉林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凭人事行政机构出具核准通知书,为当事人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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